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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靖与严嵩~《大明王朝1566》的反腐故事
1、没有国有制,没有公有制,没有私有制。唯一的所有制,是权有制。
所以,嘉靖不处理严嵩,谁也没有权力处理严嵩。
中华公司,嘉靖是唯一的所有者。
所以,嘉靖处理严嵩时,理由是:“拿了我300万,分给我100万,还要我感激?”
2、所有制,是法律概念,至少是契约。因为“所有”必须是“公认”。没有得到“公认”,你就只是临时占有,并非“所有”。
周王朝分封天下,层级授田,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基于“契约~责任”的所有:层级所有,“股份”分散到全民。
秦,开始“权有制”。
3、权有制下的所谓贪官,与“无权”者毫无关系。他们损害的是“所有者”的利益。
所以,无论是否处理严嵩,都与百官,百姓,没有关系。
严嵩贪腐也好,“黑打”勒索也好,也是损害皇上的授权体系。受害者并非受害:不被严嵩拿走,也被嘉靖拿走。反正,你不是所有者,随时被拿走。
所以。被“黑打”不必生气,“黑打者倒霉了”不必惊喜。 怎么评价大明王朝1566中的嘉靖皇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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